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發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 二十五度、AM 一點五、一千W/m2 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加強電網費用:當併聯點線路引接至太陽光電系統已達容量上限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向新加入該線路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加強電網實耗工程 費百分之五十之費用。 (三)引接線工程費用: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太陽光電系統引接至台電公司電網併聯點實耗工程費。 (四)線路補助費:當太陽光電系統之電力利用台電公司供電未滿三年之既設線路躉售電能時,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線路補助費費用。 (五)併聯審查費:當太陽光電系統線路併接於台電公司輸電或高壓配電系統之ㄧ者,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聯審查作業費用。 (六)設置容量費用:指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安裝廠商向其收取之設置費用。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裝設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者。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及能源局免競標規定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其補助方式有二,但每一申請案,其補助方式只能擇一申請: 1、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加強電網費用、引接線工程費用、線路補助費及併聯審查費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2、依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獲能源局核發設備證明文件之設置總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七萬四千元為限。 (二)符合本計畫但不符合能源局免競標規定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加強電網費用、引接線工程費用、線路補助費及併聯審查費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時之設置容量費用,或需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加強電網費用、引接線工程費用、線路補助費及併聯審查費。 六、請程序申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置場址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影本(需有能源局總收文號條碼及交辦日期章戳)或能源局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申請人申請補助台電公司所收取之相關線路費用,需檢附台電公司出具之繳費通知文件影本。 (五)經費預算概算表。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前項補正期間自申請人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及原始憑證核銷方式。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府核定並檢附該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支用情形表。 (三)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同一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一次為限。 (六)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本局函文之自接獲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及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竣工審查,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補助款領據。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 4.受補助者若申請補助台電公司所收取之相關線路費用,需檢附台電公司出具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若申請補助設置容量費用,需檢附安裝廠商出具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 5.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 6.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 8.太陽光電系統成果示意圖。 9.核准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提出說明,改檢附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俾憑審查辦理。 (二)受補助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間為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受補助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太陽光電系統 補助計畫 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受補助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九、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本計畫補助,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完成後,二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受補助者應予以配合。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及未接受實地抽查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五)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與受補助者訂定補助契約。 十、資訊公開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十一、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參考文獻: 1跨世界刺繡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3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 資料來源:屋頂型太陽能發電|工廠|住家|畜牧場屋頂|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