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績效考評,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創新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依本辦法執行之科技專案。
三、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或其他經技術處核定之科技專案,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部得要求科技專案之執行機構建立其內部科技專案績效管理制度,訂定其執行科技專案之績效目標,並由其進行自主管理。
前項制度內容,應包含進行科技專案績效管理之目的、專責單位、績效目標訂定及運作機制等;該制度應經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目標訂定及運作機制,應包括績效目標訂定小組之組成。該小組應由執行機構首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委員七人以上;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專家,且技術處得派代表參加。
五、 前點規定之績效目標,執行機構應於每年第一季前完成自主訂定並提報本部。其目標應包含指定任務、研發成果、產業效益、財務責任等四項,且每一項目標均應包含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
前項指定指標,由本部考量各界關注科技專案之重要績效項目及產業創新研發政策指定之。自提指標,由執行機構參酌其定位任務、策略目標及特色績效自行提出之。
執行機構應就其績效目標訂定目標值。績效目標之目標值,應包含高標及低標,且低標值未達其近三年平均投入產出水準者,應敘明理由。
六、 科技專案之績效考評,由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負責辦理。績效考評以召開考評會議或書面審查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視察。
考評項目及評分比重如下: (一)執行表現:占百分之九十。 (二)目標挑戰及特殊表現:占百分之十。
考評結果分為下列等級: (一)特優。 (二)優。 (三)良。 (四)待加強。
七、 考評結果應通知各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針對績效考評意見或建議提出績效改善方案;本部得將之列為科技專案重要追蹤事項,並得要求其定期向考評會提報改善結果。
八、 執行機構受評結果之等級連續兩年為待加強者,考評會應召開專案檢討會議,要求執行機構限期改善,執行機構如未依期限改善,本部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九、 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執行機構作出相關決定。並得就績效考評年度結果之等級,作為下列科技概算之分配原則: (一)特優:年度概算規劃以前一年度法定預算數為基礎編列,並得優先爭取特別額度。 (二) 優:年度概算規劃以前一年度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九十七為基礎編列。 (三) 良:年度概算規劃以前一年度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九十為基礎編列。 (四)待加強:年度概算規劃以前一年度法定預算數百分之八十為基礎編列。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技術處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摘自: 顧問公司 分享站)
參考文獻: 1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CITD ) 2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 3企業輔導網
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